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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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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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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5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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