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书立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印花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一步明确,无论是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的凭证,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条例所列凭证,都应缴纳印花税。实践中,在境外书立的合同,如何判断哪些情形属于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而应在中国缴纳印花税,一直是未明确的问题。针对境外书立的合同,印花税法修订了判定缴纳印花税的标准。根据印花税法,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而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