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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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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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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点击次数: 139
问:转制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3〕137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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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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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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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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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购购置存量房,房地产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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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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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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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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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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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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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答:根据财税〔2004〕36号《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 149 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本条款作废)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 年12 月31 日,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7号《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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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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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3〕149号《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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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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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4〕72号《关于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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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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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5〕23号《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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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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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答:根据国税函〔2005〕968号《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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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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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6〕74号《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一、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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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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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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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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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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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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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7〕124号《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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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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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财税〔2007〕11号《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五、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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