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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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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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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2〕42号《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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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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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可以申请退税?答:可以,详见文件:财税〔2011〕87号、财税〔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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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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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应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13〕105号《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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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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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15号《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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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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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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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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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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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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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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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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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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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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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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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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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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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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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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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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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加证从量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规定: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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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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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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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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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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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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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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