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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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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存货的计税基础?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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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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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什么?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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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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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投资资产的定义?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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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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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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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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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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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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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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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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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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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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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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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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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增值或减值是否可以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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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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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各项资产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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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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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企业获利年度如何确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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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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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办企业获利年度如何确认?答:根据深国税发〔2008〕200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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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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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如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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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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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以后年度可弥补多少年?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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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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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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