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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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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包含个体户?答:根据国税函〔2000〕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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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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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如何计算?答:根据国税发〔1998〕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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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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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如何执行?答:根据国税发〔1998〕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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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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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管理证明”标准格式?答:根据国税发〔1998〕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购货单位:    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旗、区)×××单位,税务登记号为×××,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其销售的矿产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章)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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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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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什么凭证?答:根据国税发〔1998〕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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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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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代扣代缴(扣缴)资源税未税矿产品适用范围?答:根据国税发〔1998〕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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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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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答:根据国税函〔1996〕6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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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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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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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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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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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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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计税依据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具体范围?答: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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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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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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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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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资源税税目应税产品的如何纳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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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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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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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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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具体是指?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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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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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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