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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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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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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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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什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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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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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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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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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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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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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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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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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3〕5号《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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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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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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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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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免税收入有哪些?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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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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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答:根据财税〔2000〕97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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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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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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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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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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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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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以全额扣除?答:核力发电企业操纵员培养费用可在税前全额扣除,但需与职工教育经费区分核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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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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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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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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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按其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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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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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开发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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