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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381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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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到期还未收到的利息是否要确认收入?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5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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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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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利息收入具体包括哪些?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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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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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企业已确认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多少天可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5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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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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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5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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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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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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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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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收取的利息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5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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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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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具体是指什么?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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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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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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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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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哪些?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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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4
问: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哪些?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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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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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税法中所称亏损的含义?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解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减)计算出来小于零的数额。区别于会计利润角度的企业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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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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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的确定原则是什么(所得确认地点)?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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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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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收入总额的包含范围?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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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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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纳税调增数-纳税调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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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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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确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答:参考以下税收法规相关条款:1、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条款: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2、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条款:附件: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3、国税函〔2007〕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4、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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