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27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61
问: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7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41
问: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
127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65
问: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7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45
问:银行存款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8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65
问:现金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8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71
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未列示的其他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282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58
问: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七章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十九条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1283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976
问: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七章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28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13
问: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七章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128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7
问:其他资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七章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28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8
问: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128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220
问: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128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97
问: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128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6
问: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129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73
问:关联交易形成的债权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788页次86/120首页上页...  81828384858687888990...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