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17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1
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从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7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7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序号优惠期间年应纳税得额区间征收率文件号1长期小型微利企业20%《企业所得税法》2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1〕117号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4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5〕99号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7〕43号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8〕77号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财税〔2019〕13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再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
117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83
问: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500万以内免征,超过部份减半)?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74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83
问: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1175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628
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1176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28
问: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1177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10
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1178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67
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79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23
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80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8
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业生产、蓄禽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分析】: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118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84
问: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8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68
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8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68
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注: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84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70
问: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收入的范围?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185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77
问: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788页次79/120首页上页...  74757677787980818283...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