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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65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87
问: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如何折算为本位币(人民币)?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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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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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和价外费用的范围?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相关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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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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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答:一、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应税服务(营改增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示】在承包、承租纳税人的规定上,原增值税业务单位与“营改增”单位存在差异:传统业务的纳税人承包承租:在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承包承租: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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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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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 应税项目类别概念分类明细一、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生产销售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批发销售注:出口免税零售销售2、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3、提供应税劳务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劳务不含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配劳务修理修配劳务4、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服务)2016年5月1日营改试点全面执行销售服务有偿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销售不动产二、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详见视同销售行为情形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视同销售服务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含公益活动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3、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服务)的行为,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注: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个人,视为非增值应税劳务。4、兼营业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服务),两者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5、混业经营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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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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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政策?答:国税发〔2005〕178号《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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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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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2〕97号《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注释】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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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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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答:根据财关税〔2009〕60号《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658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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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的税收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659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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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钻石交易增值税政策?答:根据国税发〔2006〕131号《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石和成品钻石。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需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1660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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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黄金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2]142号《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根据国税发明电〔2002〕47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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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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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5〕1060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
1662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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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义务时间汇总项目纳税时间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依据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如下: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8、进口货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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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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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答: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征税范围(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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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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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技术转让和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服务和无形资产(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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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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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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