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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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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 序号优惠政策优惠期间适用企业类型1二免三减半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五免五减半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备注上述1、2条款说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3五免五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4二免三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
602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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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开发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603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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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04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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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05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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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需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606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3
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7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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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类别主要品种别名根菜类萝卜葖、芦菔、莱菔胡萝卜红萝卜、黄萝卜、丁香萝卜、药性萝卜、番萝卜、芜菁蔓菁、圆根、盘菜芜菁甘蓝洋蔓菁、洋疙瘩、洋大头菜根菾菜红菜头、紫菜头美洲防风欧防风芹菜萝卜、蒲芹萝卜牛蒡东洋萝卜、蝙蝠刺、大力子根芹菜根洋芹菜、球根塘蒿婆罗门参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山葵 黑婆罗门参菊牛蒡、鸦葱薯芋类马铃薯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姜生姜、黄姜芋芋头、芋艿、毛芋魔芋磨芋、蒟蒻山药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甘薯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豆薯地瓜、凉薯、沙葛、新罗葛葛 菊芋洋姜、鬼子姜菜用土圞儿香芋、美洲土圞儿蕉芋蕉藕、姜芋、食用美人蕉、食用莲蕉草石蚕螺丝菜、宝塔菜、甘露儿、地蚕葱蒜类韭草钟乳、起阳草、懒人菜、韭黄大葱 木葱、汉葱洋葱葱头、圆葱大蒜胡蒜、蒜蒜薹蒜苔蒜苗蒜黄、青蒜分葱四季葱、菜葱、冬葱胡葱蒜头葱、瓣子葱、火葱、肉葱细香葱四季葱、香葱、蝦夷葱韭葱扁葱、扁叶葱、洋蒜苗楼葱龙爪葱、龙角葱蕹藠头、藠子、莱芝  白菜类&...
608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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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609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14
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610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13
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11
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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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612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91
问: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2010年第17号《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613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394
问: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增值税)
614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40
问: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615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09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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