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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58
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答:根据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注: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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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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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注释】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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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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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哪些支出不得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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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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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抵减相关税费?答:根据财税〔2014〕42号《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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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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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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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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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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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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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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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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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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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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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2018年10月01日更新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备注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A〈=30,000B〈=28,5005%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30,000〈A〈=90,00028,500〈B〈=82,50010%1,500390,000〈A〈=300,00082,500〈B〈=205,00020%10,5004300,000〈A〈=500,000205,000〈B〈=390,50030%40,5005500,000〈A390,500〈B35%65,500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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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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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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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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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季度申报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执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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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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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引用文档:咨询问答(1)篇)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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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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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段项 目政策规定依据文件1、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文件规定期间内)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限定时间)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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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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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答: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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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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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微企业不超过征点的销售(营业)额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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