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行业专区 Solutions
Solutions 行业专区
496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99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要设置账簿?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97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95
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498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65
问: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99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34
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具体含义?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500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93
问: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具体含义?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501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84
问: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含义?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文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502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424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 项目扣除标准一、一般费用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3)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3500元/月)2、各类保险(业主和从业人员)(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额扣除(2)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4)商业保险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财产保除全额扣除3、借款费用按规定费用化或资本化,准予扣除4、借款利息支出(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5、汇兑损失准予扣除6、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1)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
503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44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财税〔2015〕116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504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37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505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97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原则?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506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78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507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95
问:个体工商户经营亏损,准予结转以年度弥补的年限为5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08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81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509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062
问:个体工商户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准予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510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68
问:个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经营期不足1年的,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注: 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
669页次34/45首页上页...  29303132333435363738...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