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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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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 项目扣除标准一、一般费用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3)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3500元/月)2、各类保险(业主和从业人员)(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额扣除(2)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4)商业保险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财产保除全额扣除3、借款费用按规定费用化或资本化,准予扣除4、借款利息支出(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5、汇兑损失准予扣除6、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1)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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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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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财税〔2015〕116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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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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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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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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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原则?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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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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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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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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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经营亏损,准予结转以年度弥补的年限为5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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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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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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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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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准予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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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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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经营期不足1年的,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注: 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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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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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答:根据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注: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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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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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注释】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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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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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哪些支出不得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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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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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抵减相关税费?答:根据财税〔2014〕42号《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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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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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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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458
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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