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行业专区 Solutions
  •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政策1】《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
  •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
  •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 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
  • 契税优惠政策(2026年版)【政策1】《契税法》优惠条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2026年版)【政策1】《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
Solutions 行业专区
346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924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可以申请退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
347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710
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进行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48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492
问: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49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599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停车场的核算方法?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350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543
问: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依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351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500
问:预提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352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746
问: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353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228
问: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354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306
问: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55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812
问:出包工程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合同总额10%以内的部分可预提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356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58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哪些预提费用可以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357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440
问: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该交易视同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58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619
问:企业以股权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如何确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359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719
问: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如何确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360
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457
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的分配方法?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共705条页次24/47首页上页...  19202122232425262728...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