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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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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25年版)中的职工薪酬?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五)附报事项:【第一栏】“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第一栏注释】本栏职工薪酬数据包括费用化和资本化计提或发生的职工薪酬总额(不含取得劳务发票的外包劳务费),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劳务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开发成本…等科目中的职工薪酬累计发生额合计。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是完整的,相当于“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第二栏】“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第二栏注释】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会计科目核算是完整的,则按明细科目“工资薪金”借方累计金额填写(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不含取得劳务发票的外包劳务费(本公司不用申报个税);否则可以按倒计数填写:本栏“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期初余额+ 第一栏职工薪酬数据中包含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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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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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优惠期限税率文件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或季度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财税〔2013〕52号、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或季度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5〕9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7〕76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或季度不超过45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普票)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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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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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序号优惠期间年应纳税得额区间征收率文件号1长期小型微利企业20%《企业所得税法》2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1〕117号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4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5〕99号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7〕43号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8〕77号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财税〔2019〕13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再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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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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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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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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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优惠期限优惠幅度文件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50%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5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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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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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税务登记?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符合税务部门的注销条件的,系统对纳税人进行锁定处理,不允许其办理涉税事项,将纳税人状态调整为“简易注销无异议”。对于市场监管局系统反馈其准予纳税人注销的,我局系统再自动将“简易注销无异议”的纳税人进行注销处理。为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简易注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政务网商事登记注销页面,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纳税人注销类型选择“简易注销”,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查询是否存在简易注销未结涉税事项,若不存在未结涉税事宜,可办理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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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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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5年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已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当年度后续月份不符合减免条件,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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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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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新购置用于自用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答:【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依据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其中,“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依据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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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9
点击次数: 5
问:一般纳税人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还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吗?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已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停止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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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点击次数: 22
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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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点击次数: 31
问: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答: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类别:纳税咨询标题: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提交时间:2023-09-26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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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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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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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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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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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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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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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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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适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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