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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02
点击次数: 46
问: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规定: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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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2
点击次数: 167
问:企业购入二手房,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认?(二手房折旧年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注释】1、税法最低年限房屋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自首次投入使用起算),无论会计选择何种年限,税务处理均不得低于此标准(可高于)。2、二手房的特殊处理应以剩余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非按全新房屋的20年计算。例如:若房屋已使用10年,则剩余折旧年限最低可为10年(20年-10年);若房屋已超20年,会计计提折旧后,企业所得税汇算可税前扣除。3、二手房折旧方法:直线法,即按剩余年限平均分摊成本,公式为:年折旧额 = (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预计净残值) ÷ 剩余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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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26
点击次数: 78
问:深圳企业出租房产是否可以从租计征房产税?答:【依据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依据二】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二、《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三、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网址: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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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点击次数: 197
问: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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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点击次数: 58
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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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27
点击次数: 41
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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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27
点击次数: 29
问:企业房屋在外地在哪缴纳房产税?答: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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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27
点击次数: 38
问: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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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点击次数: 89
问:转租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由此可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9月22日对此问题的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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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点击次数: 157
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答:根据深府[1987]164号《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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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点击次数: 99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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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点击次数: 26
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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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点击次数: 33
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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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1 - 19
点击次数: 41
问: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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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04
点击次数: 4
问:物业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是否要交增值税?答: 财税〔2001〕97号《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政府委托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代收方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目前该文件仍有效,自来水公司需提供委托代收协议、政府定价文件等证明材料即可适用免税。物业公司代收垃圾处理费:若有委托代收协议,收取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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