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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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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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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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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注释】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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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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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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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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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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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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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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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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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是否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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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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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贷款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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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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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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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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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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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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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增值税政策项目税收政策依据文件一、金融商品转让定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二、一般性政策1.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股票转让收益应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股权转让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计征范围,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3. 持有至到期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二、免税政策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1.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个人从事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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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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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转让收益“营改增”后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答:营业税文件(旧):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营改增文件(新):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注释】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故非市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故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益需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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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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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持有收益-增值税政策项目征免政策依据文件1.保本持有收益(计征)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非保本收益(免征)一、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3.持有至到期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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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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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 项  目准予扣除的限额依据文件1.一般性规定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关联企业利息关联企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规定标准内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过部份不得扣除。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向个人借款利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4.投资款未到位期间的借款利息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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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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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上述1、2条)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4、股息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确认收入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税函〔2010〕79号二、企业证券投资基金财税〔2008〕1号财税字〔1998〕55号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三、居民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1、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利润分配所得作为征税收入并入企业收入申报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2、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从合伙企业收取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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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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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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