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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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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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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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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12-29(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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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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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部长 金人庆局长 谢旭人200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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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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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附件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长期资产范围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 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 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 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 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 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 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 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通讯、燃气、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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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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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2026-1-30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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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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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1-30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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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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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2026-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pdf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附件1:附件1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 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 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 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 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 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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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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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026-1-15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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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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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1-13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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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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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2026-1-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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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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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4.12.25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税  率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五章 征收管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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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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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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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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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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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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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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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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