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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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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现就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二、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之前尚未处理的事项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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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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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2016.5.5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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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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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航天运输服务。(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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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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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4〕219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有关要求,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由我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现将《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1月11日 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一、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一)认定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5.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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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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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 2014.3.13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精神,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第二条的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布当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更新需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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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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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2014.1.19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9日 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内购买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购买区外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购买区外水、蒸汽、电力、燃气的企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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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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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6号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8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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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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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2.8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2.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xls  3.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xls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xls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7.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xls   8.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xls   9.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docx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8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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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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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12.25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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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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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请示》(新国税发〔2015〕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下同)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按前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就其取得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方的外国企业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取的税后利润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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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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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注释】废止第十三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二款条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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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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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1990.10.12 【注释】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五条第3项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三条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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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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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2013.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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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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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2013.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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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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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3.13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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