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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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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2010.7.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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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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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1.20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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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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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2017.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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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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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 放管服” 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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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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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1.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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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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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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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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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003.12.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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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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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003.7.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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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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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财税〔2003〕134号  2003.7.11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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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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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003.2.2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规定,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现就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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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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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2015.12.23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一)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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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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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2015.12.17为规范统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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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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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2015.4.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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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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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7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doc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doc 附件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doc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3日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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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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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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