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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2014.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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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2004.7.23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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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  2004.3.2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以作价出资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200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    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税征免问题,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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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  2002.12.18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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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  2002.8.16宁波市财政局:你局《 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 (甫财政农〔 2002 〕 314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 %的股权而于2000 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 %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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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7号  2002.8.2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 (云地税农字〔2002〕4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 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所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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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803号 2001.11.6黑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我省人防工程产权转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服业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黑财农税〔2001〕 19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你省七台河市市建二公司将开发建设的综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单元产权出售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对其产权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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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  2002.7.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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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2001.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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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2000.11.29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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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 1999.7.8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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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9号  1998.12.28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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