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
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
第一种情况: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根据财税[2004]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让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