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