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视同销售的资产(包括自制和外购的资产)按什么价值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注释】该条款失效,不适用2016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文件日期:2016年12月9日)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