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范围?
答:根据深府办〔2011〕60号《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