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可处纳税款的五倍元以下的罚款?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申报或重新申报,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罚款的处罚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定。)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