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或不实,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如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不实,或有其它特殊情况时,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 承租人如不依照规定期限代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第十四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以滞纳金,其滞纳金由承租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