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Case 房产税
问:深圳市房产税纳税人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
日期: 2017-08-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81

问:深圳市房产税纳税人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

日期: 2017-08-12
浏览次数: 81

 

问:深圳市房产税纳税人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房产在典卖、转移、分割之前必须清缴所欠房产税税款。如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