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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房产税
问:深圳市纳税人将其房产信息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日期: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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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人将其房产信息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日期: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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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人将其房产信息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的座落、栋(层、套、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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