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以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范围?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