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注释】深圳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