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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定

日期: 2025-01-07
来源:
浏览次数: 324

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定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2.销售代销货物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定义(备注1)

不确认收入(或收入合并抵销)

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6.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7.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8.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9.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不征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征

12.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如:推广礼品)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3.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不转出

视同销售,征

14.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样品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不转出

视同销售,征

15.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集资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备注:

1.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资产的价格

1)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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