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营改增的简易征收政策
项目
内容
依据文件
一般征收适用税率
11%
财税〔2016〕36号
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34、35条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筑服务简易征收率为3%
建筑服务-简易征收范围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
建筑工程老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税〔2017〕5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