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政策(含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日期: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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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政策
类别 | 抵扣政策 | 依据文件 |
不得抵扣范围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 财税〔2017〕90号 |
不动产进项税 |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