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业务增值税政策?
答:【政策一】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十)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注释】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方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差价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消费者)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买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抵扣),并在备注栏注明“以旧换新”及旧首饰作价金额。
开票金额:按实际收取的补差价(即新首饰售价减去旧首饰作价)开具,不按新首饰全额开票;依据为财税字〔1996〕74号及现行有效政策。
发票类型:零售给个人消费者,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买方为一般纳税人且业务属经营用途(如企业批量置换),可依其要求开专票(但实务中个人换新极少要求专票)。
备注栏:建议注明“以旧换新”“旧首饰作价××元”“新首饰含税价××元”等关键信息,便于税务备查(非强制但推荐)。
旧首饰回收:商家不向顾客开具旧货销售发票(顾客非经营主体),商家内部凭收货单或换货单作为回收凭证。
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业务消费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依据同增值税,按实际收取的差价×5%计缴(零售环节)。
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业务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注释】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在企业所得税上按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分别处理,新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旧货作为购进成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