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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增值税新政策分解(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日期: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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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增值税新政策分解(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表一:会员单位或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
注释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序号购入来源类别交易所开增值税发票 (实物交割)进项税抵扣标准直接或加工后对外销售开票备注
发票类别发票上标注信息发票类别适用税率
交易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
1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专用发票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13%(专票)只能开普票13%不得开专票,相关于再售时购方不能抵扣
2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发票金额*6%专票或普票13%可抵扣进项降低了(之前为13%)








交易所客户购入标准黄金普通发票不区分投资或非投资性发票金额*6%专票或普票13%可抵扣进项降低了(之前为13%)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后用途发生改变的
注释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红冲专票再开普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发票金额*6%专票或普票13%之前抵扣的13%进税作进项转出处理
2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红冲普票再开专票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13%(专票)只能开普票13%之前抵扣的6%进税作进项转出处理








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
注释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之前已开专票*已抵13%(专票)只能开普票13%从2025.11.1之日起销售不得开专票
2需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红冲专票再开普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发票金额*6%专票或普票13%相当于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执行的增值税政策
1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3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由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
4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措施
1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2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回收黄金旧料提纯后再销售给交易所
1有黄金旧料回收资质企业回收旧黄金料提纯成标准黄金再销售给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开普通发票。
2无黄金旧料回收资质企业回收旧黄金料提纯成标准黄金再销售给交易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表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序号购入来源类别开增值税发票(购入来源) 进项税抵扣标准直接或加工后对外销售开票备注
发票类别说明发票类别适用税率
从交易所“会员单位”购入





1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只能开普票不得开专票不能抵扣专票或普票13%旧政策可抵进项13%,新政策不能抵扣
2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专票或普票*13%(专票)专票或普票13%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时只抵扣6%








从交易所“客户”购入专票或普票*13%(专票)专票或普票13%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时只抵扣6%








从其他单位购入黄金专票或普票*13%(专票)专票或普票13%








备注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表中“交易所”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
2、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3、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4、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5、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6、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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