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财税字第46号  1994-07-0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