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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日期: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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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对于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根据其收入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依据每月收入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常按照每次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存在扣缴义务人,那么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按照每月或者每次收入代为扣缴相应税款,且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类型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1-20%)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收入*70%*(1-20%)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1-20%)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税率

月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1

A〈=3,000

3%

0

C〈=36,000

2

3,000〈A〈=12,000

10%

210

36,000〈C〈=144,000

3

12,000〈A〈=25,000

20%

1,410

144,000〈C〈=300,000

4

25,000〈A〈=35,000

25%

2,660

300,000〈C〈=420,000

5

35,000〈A〈=55,000

30%

4,410

420,000〈C〈=660,000

6

55,000〈A〈=80,000

35%

7,160

660,000〈C〈=960,000

7

80,000〈A

45%

15,160

960,000〈C

3)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采用按月度或者按季度进行预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A〈=30,000

B〈=28,500

5%

0

2

30,000〈A〈=90,000

28,500〈B〈=82,500

10%

1,500

3

90,000〈A〈=300,000

82,500〈B〈=205,000

20%

10,500

4

300,000〈A〈=500,000

205,000〈B〈=390,500

30%

40,500

5

500,000〈A

390,500〈B

35%

65,500

 

二、非居民个人特定所得

外籍人员取得特定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特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类型

应纳税所得(A)

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额

A*20%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

每次收入额-800元

A*20%

每次收入>4000

每次收入额*(1-20%)

A*20%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A*20%

偶然所得

每次收入额

A*20%

 

三、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1.外籍人员的六年法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外籍人员八项免税补贴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对于享受上述外籍人员八项补贴政策纳税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发票、合同等凭证材料支持。

3.特定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

以下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2)参与联合国援助项目或两国政府文化交流项目的专家(如文教专家,且工资由派遣国负担)(3)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且工资由外国政府负担的专家。

4.股息、红利所得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短期停留人员的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其他特殊免税项目

外交人员所得: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的所得免税;公益性捐赠:通过境内公益组织的捐赠可税前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人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

2019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外籍人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人员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税收协定的适用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工作或取得收入时,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则可以根据协定条款享受税收优惠或避免双重征税。

 

四、特殊群体的税务处理

外籍董事、高管及跨国派遣人员的税务处理因其职务性质与收入来源的复杂性而具有特殊要求。

()外籍高管

1.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普通外籍人员在境外履职,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无纳税义务。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若一个纳税年度,外籍高管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其取得属于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需在我国纳税,但不需按其在境内和境外的工作天数进行划分。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再按境内和境外的工作天数进行划分。

3.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

由于各国国内税法的差异,外籍高管可能构成多国税收居民的,若其被认定为缔约国的税收居民,则优先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条款。若税收协定中规定有董事费条款,则适用该条款,由所任职公司的居民国优先征税;若未有董事费条款,或者有董事费条款,但该高管人员不属于董事费条款定义的高管范围从而不适用该条款的,高管人员所取得的报酬应适用受雇所得条款,也可适用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等其他条款。以工资薪金为例,依据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常规条款,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中国只就源自中国境内且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征税(等同于实施条例第五条90天延长至183);居住满183天的,中国对源自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不征税。再以劳务报酬为例,依据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的常规条款,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固定基地或未设立固定基地,但停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中国有权依据中国税法课税。

()跨国派遣人员

跨国派遣人员的税务问题则更多涉及跨境支付与税收协定的适用。若派遣人员的津贴由境外雇主直接支付且未通过境内机构负担,可依据相关税收协定申请免税。例如,中德税收协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派人员津贴(如住房补贴)可免于在中国纳税,但需提供境外支付凭证、租房合同等材料以证明费用未由境内企业承担。然而,这种免税并非绝对——若派遣项目构成常设机构”(如工程持续超过9个月),境外企业可能需在华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影响个人的税务安排。

若跨国派遣人员次年在华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天,其税务身份可能被重新判定为居民纳税人,需追溯调整此前年度的纳税义务。此外,境外已缴税款可在境内抵免,但抵免限额为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乘以境外所得占比。长期派遣人员若连续六年居住满183天,则需承担全球纳税义务,但通过合理中断居住天数(如单次离境超30),可重置六年周期以延缓全面征税。

总之,外籍董事、高管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税务处理因其跨境属性与收入结构的复杂性,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议题。这类群体的税务义务不仅涉及中国的本土税法,还需兼顾国际税收协定、跨境支付规则以及全球反避税趋势的影响,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双重征税或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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