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应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须依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