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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日期: 2024-12-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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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9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三、自201921日至202012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应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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