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入二手房,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认?(二手房折旧年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注释】
1、税法最低年限
房屋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自首次投入使用起算),无论会计选择何种年限,税务处理均不得低于此标准(可高于)。
2、二手房的特殊处理
应以剩余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非按全新房屋的20年计算。例如:若房屋已使用10年,则剩余折旧年限最低可为10年(20年-10年);若房屋已超20年,会计计提折旧后,企业所得税汇算可税前扣除。
3、二手房折旧方法:直线法,即按剩余年限平均分摊成本,公式为:
年折旧额 = (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预计净残值) ÷ 剩余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