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企业发生无法准确划分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菜单。进入该功能,录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完成本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