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收益”涉税政策
股东名称 | 身份类别 | 股权转让收益税收政策 | 文件依据 |
境外企业 | 非居民企业(含港澳台企业) | 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
外籍个人 | 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人) | 按20%计征个税 | 《个人所得税法》 |
股权转让双方 | 《股权转让合同》 | 按股权转让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 《印花税暂行条例》 |
税收协定 | 我国与外国或境外地区签定了税收协议的,按协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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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注释】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对企业实际并未分配的股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