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政策
日期: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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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政策
股东身份 | 税收政策 | 优惠 | 文件依据 |
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人) |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免征 | 财税字〔1994〕20号 |
三/14、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 取消免征 | 国发〔2013〕6号(*意见性文件) |
【注释】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属于部门意见文件,原则上不得对抗等级更高的法规,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 有争议 | 具体以地方执行文件为准,目前深圳执行免征。 |
非居民企业(含港澳台企业) |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08年之前免征,之后计征10% | 财税(2008)1号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签订股息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按协定税率) | 10% | 国税函〔2008〕112号 |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暂不征 | 财税〔2017〕8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8作废) |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 暂不征 | 财税〔2018〕10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比例限制 | 国税函[2003]422号 |
税收协定 | 我国与外国或境外地区签定了税收协议的,按协定税率 | 协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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