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优惠减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主体有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减免,解答如下:
1问、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批准汇总纳税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各自独立纳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支机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独立纳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问、分支机构是否为小微企业?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与总机构一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情况下,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一并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分支机构独立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因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如果分支机构不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自己独立纳税,但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但如果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