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个人)增值税计税方式
类别 | 计税公式 | 异地预缴增值税 |
一、一般纳税人的以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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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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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 可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常用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不动产原值)*5% | 简易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 |
一般征收:销项税=销售收入*9% | 一般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 |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 可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常用 应纳税额=销售额*5% | 简易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销售收入预交5% |
一般征收:销项税=销售收入*9% | 一般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销售收入预交5% |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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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 一般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销售额*9%)-进项税 | 一般计税,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 |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 | 应纳税额=销项税(销售额*9%)-进项税 | 简易征收,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 |
二、小规模税人的以下行为 | 注:不含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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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动产原值)*5% | 跨县(市)的需异地按差价预交5% |
2.转让其前自建的不动产 | 应纳税额=销售额*5% | 跨县(市)的需异地按销售收入预交5% |
三、个人转让不动产(略) | 详见个人销售不动产(房屋)增值税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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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注:以上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上述公式中“不动产原值”:是指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4、跨县(市)转让不动产的,预交增值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得地主管税务机关。
5、按差价预交增值税额=(销售额-不动产原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