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或个人收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之后:
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即国家/集体)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0 号《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注释】营改增前:
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