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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90
问:如何确认搬迁完成年度?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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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95
问:企业搬迁期间的搬迁所得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在完成搬迁年度对其进行汇总申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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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222
问: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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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238
问:企业搬迁中土地被征用而置换取得土地的计税成本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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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201
问:企业搬迁的资产大修理方重新使用的,该资产净值加上修理支出作为计税成本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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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22
问:企业搬迁的资产可继续使用的,按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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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456
问:企业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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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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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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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219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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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81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支出必须按规定单独核算和管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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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199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含义和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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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321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不适用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事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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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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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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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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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企业类型优惠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法律文件一般企业长期优惠5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75%发改运行〔2021〕602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制造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制造企业为100%75%或100%发改运行〔2021〕60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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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点击次数: 170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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