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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
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及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及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增值税政策 政策一: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9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文号成文日期2024-04-16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前扣除费用标准(2023年版)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前扣除费用标准(2023年版)序号类别扣除明细扣除方式月标准(限额)年标准(限额)扣除人备注1法定扣除费用固定扣除费用定额按月扣除 5,000 60,000...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优惠期限税率文件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或季度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财税〔2013〕52号、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
问:自2021年度起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分项计算改为统一计算加计扣除限额?
问:自2021年度起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分项计算改为统一计算加计扣除限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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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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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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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停车场的核算方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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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停车场的核算方法?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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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依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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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依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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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预提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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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提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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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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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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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在税前扣除?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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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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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在税前扣除?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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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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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包工程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合同总额10%以内的部分可预提在税前扣除?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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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包工程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合同总额10%以内的部分可预提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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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哪些预提费用可以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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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哪些预提费用可以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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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该交易视同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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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该交易视同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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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股权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如何确认?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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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以股权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如何确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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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如何确认?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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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如何确认?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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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的分配方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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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的分配方法?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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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分配方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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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分配方法?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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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的分配方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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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的分配方法?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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